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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教師如認為學校或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對其措施不當或違法想向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時,其程序為何?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載明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學校及職稱、住居所、電話,及原措施之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希望獲得之補救、提起申訴年月日、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申評會、有無就本申訴事件提起訴願或訴訟等,併檢附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郵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秘書室(臺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並註明是教師申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