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租借申請作業說明
本中心職掌市政大樓1樓中庭及市政大樓周邊場地及市民廣場租借業務,提供各機關(構)舉辦活動使用。 一、法令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1080806修正 二、適用範圍: (一)市政大樓1樓中庭。 三、申請人資格: 四、活動性質及內容: (一)以舉辦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等具公共性之活動為限。 (二)活動內容與目的應具關聯性。 (三)活動內容不得有損本府形象。 (四)活動內容應以嚴謹莊重之方式辦理,避免煽情娛樂及吵雜性表演節目。 五、使用限制: (一)不得涉及選舉造勢、政黨黨務及政論性活動。 (二)不得涉及商業行銷及買賣行為,但戶外場地為促進經濟、文創產業及具公益性之營業行為,不受限制。 (三)不得使用鑼鼓類樂器,高分貝音樂及瓦斯鳴笛。 (四)1樓中庭使用擴音器以2具(功率300W)為限,且於上午12時30分至下午1時30分不得使用擴音設備。 (五)戶外場地使用擴音器功率,以不超過800W為原則,並採延伸分散設置小型擴音器之方式。 六、申請方式: 網路申請: (一)本府機關、學校: (二)政府機關或立案核准之機構、法人、團體: 七、申請應備資料: 填寫以下資料上傳至「場地租借管理系統」: (一)場地使用申請書。(含申請作業自我檢核表) (二)活動企劃書:企劃書內容應包含活動目的、方式、流程、預定參加人數、場地佈置圖、清潔維護計畫。 (三)相關文件。 八、申請期限: (一)市政大樓1樓中庭:應於申請使用日前3個月至10日至場地租借系統提出申請;申請使用市政大樓周邊場地或市民廣場者,應於申請使用日前3個月至20日至場地租借系統提出申請。 (二)申請資料有所欠缺,經通知補正之日起7日(工作日)內未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請。 九、繳費方式: 銀行匯款:匯款證明請傳真至公管中心。 匯款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公庫處0122102 帳號:1602003390000-9 (使用費)戶名: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費 帳號:1602003046213-9 十、備註: 各場地位置如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示意圖 政府機關、學校及經登記或立案核准之機構、法人、團體。
於「TAIPEION」-「資訊服務」-「市政大樓場地租借」申請預約後,1樓中庭最晚於活動10日前,市政大樓周邊場地或市民廣場最晚於活動20日前e-mail提交場地申請書,經本中心核准後,始得使用場地。
透過「市政大樓場地租借」申請借用,同時上傳臺北巿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申請書、活動企劃書及相關文件,經本中心核准,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後,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始得使用場地。
(保證金)戶名: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保管款申請人申辦活動或申辦搭建臨時性建築物,請自行委託廠商或建築師辦理,本府無任何配合廠商或收費代辦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