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1、本表用詞定義如下: (1)場地使用費:指各場地提供申請人舉辦活動使用所收取之費用。 (2)保證金:指為擔保申請人履行各場地應遵守之相關規(約)定及各項設施維護義務,向申請人預先收取之金額。 (3)時段:指使用費計費單位,以每4小時為一個時段。 2、如須利用非上述使用時間(22:00~08:30)進行場地佈置工作,應事先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同意後,始得使用,不另計費。 3、申請人使用逾核准時段者,以每小時單價計算逾時使用費,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但連續使用二時段以上者,其間隔時間仍得使用,不另計費。 4、場地使用用途,以下列之活動為限: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等活動,活動人數不超過200人且活動時間不超過1日。 5、申請審核規定:應於申請使用日前3個月至10日提出申請。6、申請方式: (1)本府機關、學校: 於「TAIPEION」-「資訊服務」-「市政大樓場地租借」申請預約後,1樓中庭最晚於活動10日前,市政大樓周邊場地或市民廣場最晚於活動20日前e-mail提交場地申請書,經本中心核准後,始得使用場地。 (2)政府機關或立案核准之機構、法人、團體: 透過「場地租借管理系統」申請借用,同時上傳臺北巿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申請書、活動企劃書及相關文件,經本中心核准,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後,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始得使用場地。 6-1、1樓中庭場地借用申請書-本府機關專用.odt 6-2、1樓中庭場地使用申請書-機構、法人、團體專用.od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