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 (一)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1080806修正 (二)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收費基準1121109修正 (三)臺北巿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新仁愛路段及流水噴泉區)場地公告事項1120530修正 |
二、適用範圍: | 各場地位置如臺北市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示意圖 (一)市政大樓1樓中庭。 (二)市政大樓周邊場地:含東門廣場、東南角街舞區。 (三)市民廣場:含新仁愛路段、流水噴泉區。 |
三、申請人資格: | 政府機關、學校及經登記或立案核准之機構、法人、團體。 |
四、活動性質及內容: | (一)以舉辦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等具公共性之活動為限。 (二)活動內容與目的應具關聯性。 (三)活動內容不得有損本府形象。 (四)活動內容應以嚴謹莊重之方式辦理,避免煽情娛樂及吵雜性表演節目。 |
五、使用限制: | (一)不得涉及選舉造勢、政黨黨務及政論性活動。 (二)不得涉及商業行銷及買賣行為,但戶外場地為促進經濟、文創產業及具公益性之營業行為,不受限制。 (三)不得使用鑼鼓類樂器,高分貝音樂及瓦斯鳴笛。 (四)1樓中庭使用擴音器以2具(功率300W)為限,且於上午12時30分至下午1時30分不得使用擴音設備。 (五)戶外場地使用擴音器功率,以不超過800W為原則,並採延伸分散設置小型擴音器之方式。 |
六、申請方式: | 網路申請: (一)本府機關、學校: 於「TAIPEION」-「資訊服務」-「市政大樓場地租借」申請預約後,1樓中庭最晚於活動10日前,市政大樓周邊場地或市民廣場最晚於活動20日前e-mail提交場地申請書,經本中心核准後,始得使用場地。 (二)政府機關或立案核准之機構、法人、團體: 透過「市政大樓場地租借」申請借用,同時上傳臺北巿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申請書、活動企劃書及相關文件,經本中心核准,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後,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始得使用場地。 |
七、申請應備資料: | 填寫以下資料上傳至「場地租借管理系統」: (一)場地使用申請書。(含申請作業自我檢核表) (二)活動企劃書:企劃書內容應包含活動目的、方式、流程、預定參加人數、場地佈置圖、清潔維護計畫。 (三)相關文件。 |
八、申請期限: | (一)市政大樓1樓中庭:應於申請使用日前3個月至10日至場地租借系統提出申請;申請使用市政大樓周邊場地或市民廣場者,應於申請使用日前3個月至20日至場地租借系統提出申請。 (二)申請資料有所欠缺,經通知補正之日起7日(工作日)內未補正者,視為放棄申請。 |
九、繳費方式: | 銀行匯款:匯款證明請傳真至公管中心。 匯款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公庫處0122102 (保證金)戶名: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保管款 帳號:1602003390000-9 (使用費)戶名: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場地設施使用費 帳號:1602003046213-9 |
十、備註: | 申請人申辦活動或申辦搭建臨時性建築物,請自行委託廠商或建築師辦理,本府無任何配合廠商或收費代辦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