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1、本表用詞定義如下: (1)場地使用費:指各場地提供申請人舉辦活動使用所收取之費用。 (2)保證金:指為擔保申請人履行各場地應遵守之相關規(約)定及各項設施維護義務,向申請人預先收取之金額。 (3)時段:指使用費計費單位,以每4小時為一個時段。 2、如須利用非上述使用時間(22:00~08:30)進行場地佈置工作,應事先提出申請,經執行機關同意後,始得使用,不另計費。 3、申請人使用逾核准時段者,以每小時單價計算逾時使用費,未滿1小時者以1小時計。但連續使用二時段以上者,其間隔時間仍得使用,不另計費。 4、場地使用用途,以下列之活動為限:政令宣導、公益、文化、社教、休閒體育、宗教慶典、民俗節慶等非商業性活動。但為促進經濟、文創產業及具公益性之營業行為,不受限制。 前項活動不得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及政黨黨務活動。 5、申請審核規定:應於申請使用日前3個月至20日提出申請。 6、大型群聚活動:預估聚集人數達1,000人以上且持續2小時以上之活動,應訂定活動安全維護計畫於申請使用日前3個月至30日提出申請。 6-1、臺北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6-2、臺北市政府受理大型群聚活動申請案件注意事項 6-3、臺北市舉辦大型活動專章規範內容 6-4、臺北市舉辦大型群聚活動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投保基準表 6-5、活動安全維護計畫(空白範本) 6-6、活動安全維護計畫(活動範本) 7、申請方式: (1)本府機關、學校: 於「TAIPEION」-「資訊服務」-「市政大樓場地租借」申請預約後,1樓中庭最晚於活動10日前,市政大樓周邊場地或市民廣場最晚於活動20日前e-mail提交場地申請書,經本中心核准後,始得使用場地。 (2)政府機關或立案核准之機構、法人、團體: 透過「場地租借管理系統」申請借用,同時上傳臺北巿市政大樓及市民廣場場地使用申請書、活動企劃書及相關文件,經本中心核准,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後,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始得使用場地。 7-1、戶外場地(市民廣場、市府周邊場地)-本府機關專用.odt 7-2、戶外場地(市民廣場、市府周邊場地)-機構、法人、團體專用.od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