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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政大樓停車場管理規定

壹、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

法令: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貳、市政大樓腳踏車停放區

一、為提供同仁及民眾免費停放腳踏車處,本市政大樓1樓南、北2側走道設有腳踏車停放架,其餘區域一律不准任意停放。

二、本停放區僅提供停放,不負保管之責,停放人請自行上鎖,以維財物安全。

三、請勿長時間佔用停車位,以確保後用者停放權益。

四、車體外觀鏽壞或零件缺損者請自行移走,否則經本中心通告7天後,視同廢棄物予以清除,停放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