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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政大樓停車場管理規定

壹、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

法令: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臺北市市政大樓地下停車場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管理規範

貳、市政大樓腳踏車停放區

一、為提供同仁及民眾免費停放腳踏車處,本市政大樓1樓南、北2側走道設有腳踏車停放架,其餘區域一律不准任意停放。

二、本停放區僅提供停放,不負保管之責,停放人請自行上鎖,以維財物安全。

三、請勿長時間佔用停車位,以確保後用者停放權益。

四、車體外觀鏽壞或零件缺損者請自行移走,否則經本中心通告7天後,視同廢棄物予以清除,停放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