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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政大樓施工申請與管理作業程序
110年12月1日公告修正
一. 目的: 
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使臺北市市政大樓各機關(以下簡稱本大樓各機關)進行裝修或施工時有序進行,避免影響本大樓正常運作與市府形象,特訂定「臺北市市政大樓施工申請與管理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本作業程序)。
二. 適用範圍: 
1、 本大樓各機關自行辦理辦公室室內裝修作業(包含無需申請室裝許可證之小型施工皆屬之)。
2、 本大樓各機關自行施工不涉及室內裝修,僅為大樓公共區域管線配線拉設與查修者。
三. 申請與審核程序: 
1、 本大樓各機關如符合本作業程序適用範圍之施工情形,應檢附臺北市市政大樓施工申請單(如附件)以電子郵件向本中心申請。
2、 施工申請至遲於預定施工日期3日前提出,如因申請室內裝修許可或其他原因未能確認施工日期,仍應先就預定施工日期向本中心提出申請,並於電子郵件中敘明原因。
3、 本中心於收受施工申請單後,如有會勘之必要,將邀集申請機關會勘,確認施工作業範圍與內容。
4、 本中心經審查後,將以電子郵件回復申請機關審核結果。
5、 施工案件如涉及須辦理室內裝修施工許可,應於竣工後提供「建築物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予本中心備查結案。
四. 管理與查核程序: 
1、 申請機關施工廠商於核准施工期間,每日施工前憑同意申請資料至地下1樓駐警隊值班臺更換施工證,並於施工時全程配戴,當日施工完畢再將施工證繳回並領取身分證件。
2、 申請機關施工廠商每日施工完畢應清理現場、保持清潔, 公共區域之天花板、維修孔及管線外露等情形應回復原狀, 如經本中心查獲缺失或本大樓各機關未經申請即擅自施工 之情形,本中心將函知缺失機關說明並限期改善。
3、 如有本大樓各機關施工未依本作業程序辦理發生缺失且情節重大之情形,本中心將提報主秘會報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