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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服務年資已享有30天之年休假,自7月至12月留職停薪半年(不含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並於隔年1月2日上班復職,復職當年是否仍有30天休假?


查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之規定,留職停薪(不含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復職,年資未銜接,休假年資之計算應依第7條第2項按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因本案其於1月復職,年資已中斷,故當年無年休假。惟復職次年1月起無按比例問題,即享有30天休假。若是2月始復職,因至年底任職僅11個月,則核給休假應按任職比例即11/12*30天,享有27.5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