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第2項之規定,留職停薪(不含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復職,年資未銜接,休假年資之計算應依第7條第2項按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因本案其於1月復職,年資已中斷,故當年無年休假。惟復職次年1月起無按比例問題,即享有30天休假。若是2月始復職,因至年底任職僅11個月,則核給休假應按任職比例即11/12*30天,享有27.5日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