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對公務人員得考列甲等及不得考列甲等之條件,均有明確規定,公務人員必須在考績年度內,具有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的具體事蹟,才能評列為甲等。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所請事、病假合計未超過5日,僅係符合得考列甲等的一般條件之一,並非表示一定可以考列甲等,仍應由機關依其工作、操行、學識及才能予以綜合考評。